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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金胶康、久鸣堂阿胶未履行赔付义务 法人被限制高消费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判赔20万元

2020-05-26 15:59:55

5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裁定书(2020)鲁01执异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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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对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县金胶康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东阿县久鸣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久鸣堂阿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金胶康阿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东阿阿胶公司“包装盒(阿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久鸣堂阿胶公司、金胶康阿胶公司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执行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久鸣堂阿胶公司、金胶康阿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向东阿阿胶公司履行(2019)鲁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并到庭接受询问。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东阿阿胶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美华、杨西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久鸣堂公司、金胶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久鸣堂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9日,股东为李美华、陈鸣,2018年8月1日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久鸣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金胶康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5日,股东为杨西华,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35年12月14日,金胶康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久鸣堂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李美华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被执行人金胶康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杨西华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公司申请追加李美华、杨西华为被执行人,对久鸣堂公司、金胶康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裁定:追加李美华、杨西华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东阿县久鸣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东阿县金胶康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在(2019)鲁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美华、杨西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9)鲁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2019年10月10日,久鸣堂阿胶公司、金胶康阿胶公司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均为200000;2019年12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久鸣堂阿胶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华、金胶康阿胶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西华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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