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5 18:02:27
本报讯 (记者王薇)从国际上来看,生产者通常采用主动实施召回的办法,由生产者在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众平台主动发起问题产品的召回。此举方便对问题产品的更直接、全面的追踪,更突显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也可增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陶然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严琦带来了关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严琦谈到,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结果实行不合格结果通报制度,并要求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抽检通报信息量大,包含食品标签瑕疵等质量问题不合格等都含在通报信息之列,不能够直接反馈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得消费者无法直接获悉食品安全的真正风险。另外,产品不合格信息虽然被抽检场所做了公示,但在其他场所仍可能流通,不仅有失公平的商业环境,且无法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于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尽职免责”情况的,食品经营者可免于行政处罚,却仍会被通报通告,使企业名誉损失。
为此,严琦建议,一是参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推行“主动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推进企业“主动召回”制,降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率,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