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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瑕疵打假又败诉,以打假为名义的“职业索赔”将受到规制

2022-04-21 16:44:11

近年来,王海打假辛巴假燕窝、罗永浩等事件让“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再次走进大众视野,职业打假人的定位、打假对象和打假方式也都在悄然发生变化。同时,“知假买假”,随之请求“十倍赔偿”等惩罚性赔偿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在法学界和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看法也褒贬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是净化市场“英雄”,是在帮助消费者鉴别假货,如果市场上没有假货、假消息,职业打假自然不会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底线越来越低,越来越“不务正业”,不在乎产品质量问题,只为惩罚性赔偿,且“钱到为止”的私了方式也并不能去伪存真。

2021年底,山东东阿一家阿胶公司向本报反映,因一款阿胶人参月饼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据悉,程某在2021年8月20日—8月25日期间,分别在淘宝、京东、拼多多3个平台的4家网店中购买了8批次总计260盒阿胶月饼,合计金额52300元,并分4次上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返回货款并十倍赔偿,共计575300元。

在其中一个案件一审判决退还货款,十倍赔偿后,案涉月饼销售公司和生产公司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本报从二审上诉人委托律师处获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涉案月饼销售公司需退还货款,生产公司无需支付十倍赔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卫生部门发布的规范食品的公告及复函未经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宜作为十倍赔偿的依据。对于人参等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亦并未对是否应就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进行标注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该缺失并未直接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次,从案涉产品标识来看,人参(人工种植)的添加量仅为1%,含量甚少,即便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也不会对公众食品安全产生实质性危害。人参作为长期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中存在的食品,一般民众对其食用方式及对象人群是均有合理认识,不至于无限量服食,不会对一般民众造成任何消费误导,也无对人体健康及食品安全产生任何实质性危害之虞。因此,即便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仅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

对于职业打假,这是又一起典型的索赔失败案例。近年有媒体从裁判文书网14338篇涉及“职业打假人”文书中,根据裁判日期选取了2019年至2021年间100份裁判文书,梳理了各地法院针对“职业打假人”的判决结果,其中32份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66份驳回了“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还有2份裁判文书中,涉案“职业打假人”因敲诈勒索被判刑。不难看出,近年来司法部门对所谓的“职业打假”态度越发限制,越来越多的法院对“消费者”这一定义的要求更加严格,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判定索赔人“非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不享有普通消费者权利”。

梳理发现,产品纠纷案件中很多上诉人撤诉情形。据律师介绍,如今大部分职业打假人已逐渐偏离了法治轨道和诚信原则,他们通过大量的诉讼,以法院传票的形式通知商家,利用部分商家考虑到诉讼成本高而选择私了赔偿的做法获利,所以就有了很多上诉人撤诉或者上诉人不到场视为撤诉的情况,上诉人收到私了赔偿后自然“到此为止”,所谓的“假货”也根本就不会退出市场。

20多年前,当王海第一次以“打假人”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社会舆论以正面为主。随后,打假索赔逐渐朝职业化方向发展,目前职业索赔现象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正义”的打假人有助于弥补消费者个体维权动力不足、工商行政执法力有未逮等问题,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如果打假人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进行“选择性执法”、“私了式执法”,就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营商环境。而且“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针对此现象,国家和地方上都出台了相关政策。

原国家工商总局在2016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了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在地方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在近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本市将涉嫌违法犯罪的“职业打假”行为纳入整治之列,加大排查力度并向相关部门移送了“职业打假”涉黑涉恶线索,有力遏制了涉嫌违法犯罪“职业打假”行为的高发势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97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消费者。但是,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在两会上提出过关于加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建议。他建议,在立法上明确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对于此类职业索赔案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针对职业打假类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恶意申请、敲诈勒索、缠讼滥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建立共享的负面行为人黑名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蔓延行为。要适时借助行政执法和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刘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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