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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0余万阿胶月饼终审 法院判定标签瑕疵,不支持十倍赔偿

2022-04-12 17:05:39

本报讯 2021年底,本报刊发《疯狂的职业打假人 在3个平台、四个网店购买260盒月饼,索赔50余万元》报道,程某在2021年8月20日—8月25日期间,分别在淘宝、京东、拼多多3个平台的4家网店中购买了8批次总计260盒阿胶人参月饼,合计金额52300元,并分成四次上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返回货款并十倍赔偿,共计575300元。

其中一个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为:阿胶月饼销售公司退还货款,生产公司十倍赔偿。销售公司和生产公司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2月18日,该案件二审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进行审理。

4月12日,本报从二审上诉人委托律师处获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涉案月饼销售公司需退还货款,生产公司无需支付十倍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为阿胶人参流心月饼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卫生部门发布的规范食品的公告及复函未经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宜作为十倍赔偿的依据。虽然案渉产品中的阿胶人参流心月饼未明确标示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作出的《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复函中的相关规定,但仅意味着生产者或对此明知的经营者可能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并不应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而导致的十倍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相混淆。对于人参等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亦并未对是否应就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进行标注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该缺失并未直接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次,从案涉产品标识来看,人参(人工种植)的添加量仅为1%,含量甚少,即便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也不会对公众食品安全产生实质性危害。人参作为长期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中存在的食品,一般民众对其食用方式及对象人群是均有合理认识,不至于无限量服食,不会对一般民众造成任何消费误导,也无对人体健康及食品安全产生任何实质性危害之虞。任何食品均有其适应群体和受众,消费者在是否选择某食品时自有其考量,过于强调标签瑕疵的危害、将未标识与误导之间划等号,实质是轻视人民群众的日常智慧与生活常识,无异于因噎废食,并不利于真正净化食品市场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案涉产品即便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仅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应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规定调整,东阿公司作为生产者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东阿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感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此案中的公正判决,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人民法院在百姓心目中的高大形象。近年来,由于疫情因素,企业复工复产实属不易。本案因为标签瑕疵产生的“职业性索赔”行为,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对企业来说很可能成为“最后一根稻草”。企业今后将一如既往规范生产,虚心接受国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但是不会答应无中生有的恶意索赔。(刘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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