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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0余万阿胶月饼(二)是“打假”还是“假打”谋取暴利?

2022-01-12 16:43:16

21年底,本报刊发《疯狂的职业打假人 在3个平台、四个网店购买260盒月饼,索赔50余万元》报道后,引发读者热议。一部分读者认为职业打假人是在帮助消费者鉴别假货,净化市场;另一部分读者觉得职业打假人底线越来越低,只为牟利而来。

而在商家眼中,现在的大部分职业打假人早就变了味,为了索赔可谓不择手段,为了打官司方便,甚至租住在法院旁边。他们不关注产品质量,只在标签、说明书上下功夫,只要发现瑕疵,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动辄购买成千上万价值的产品,索赔几十万,这对商家伤害巨大。

据东阿某阿胶公司负责人介绍,程某在3个平台、4个网店购买260盒月饼并分4次起诉,案件已全部完成审理,后三个官司还没有出判决书。他说,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不属于不安全食品。而且案涉产品同期间其他包装明显标注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案涉包装标签系印刷人员工作疏漏造成,公司无主观故意。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31日所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下发产品召回通知和指令,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公司无主观故意,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程某短期内多平台购买、拆分诉讼,不属于为生活需要消费,所以不应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据了解,该公司已经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6853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东阿某阿胶公司委托律师介绍,程某从2015年起在全国以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约有173起,其中,一审裁判结果中撤回起诉的有111件,撤诉原因不言而喻。她指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都对职业索赔做出限制,不承认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而程某曾以同样商标标识瑕疵提起的(2018)冀0903民初2309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2351号、(2017)浙8601民初3420号、(2017)浙8601民初3429号、(2018)鄂2801民初2261号等案件均被认定“非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产品,获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消费者。但是,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274号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精神分析,在短时间内购买相同或相似的若干件商品并分别提起诉讼的,由于该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拆分诉讼的行为,以期获得多份惩罚性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再审申请。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诉讼案件每年超100万件,并逐年递增。业内人士指出,如今职业打假已逐渐偏离了法治轨道和诚信原则,通过大量的诉讼,以法院传票的形式通知商家,利用部分商家考虑到诉讼成本高而选择私了赔偿的做法获利,所以就有了很多上诉人撤诉或者上诉人不到场视为撤诉的情况。“职业索赔”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在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建议。他建议,在立法上明确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对于此类职业索赔案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针对职业打假类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恶意申请、敲诈勒索、缠讼滥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建立共享的负面行为人黑名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蔓延行为。要适时借助行政执法和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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