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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市场局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 无包装无标签标识不得出厂销售

2020-09-17 16:02:20

9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海参制品(干海参、盐渍海参、即食海参)生产经营行为,下发《关于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的通告》,严肃查处虚假标注海参产地、掺杂掺假、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制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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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海参制品生产者,建立海参进货查验记录,索取农兽残、重金属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海参来源可追溯;建立生产投料记录和成品销售台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成品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出厂销售的海参制品应当有包装,具有标签标识,预包装标签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采用其他形式包装的,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原料海参产地,信息应当真实。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要求海参制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的产品,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销售散装海参制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海参制品。

(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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