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9 17:10:04
2020年5月26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一则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稳罚字〔2020〕19号】,天津市西青区永成大华副食商店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最终被处罚款1000元。
2020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永成大华副食商店进行检查时,在其销售食品的货架上发现20瓶“明仁”牌柠檬苏打水,生产商: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375ml,生产日期:2019年3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40元。当事人称上述食品过期后仅售出一瓶,违法所得为2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局对永成大华副食商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明仁”牌柠檬苏打水20瓶;没收违法所得2元;处罚款1000元。
(绳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