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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快检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销售食品场所抽查检测提供方法依据

2021-04-20 10:54:46

  本报讯 (记者连荷)  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4月16日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将指导开展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

  食品快检可用于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适用于销售食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

  《意见稿》明确,开展食品快检应具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应保障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食品快检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操作能力。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意见稿》要求,食品快检信息要真实客观,做到检测过程可追溯。要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品种和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人员姓名、检测结果等信息。食品快检机构及操作人员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同时,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抽查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市场开办者可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取LED或电视屏等形式公布食品快检结果信息。

  《意见稿》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使用食品快检,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可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实验室检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验确定,食品快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意见稿》明确,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并及时告知检测结果;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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