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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推进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最高检: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2021-03-16 10:22:30

  本报讯 (记者韩松妍)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例。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介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反映检察机关紧盯食品生产、销售新业态中民生关注的新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如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发送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推动出台行政监管指导意见,协助构建销售新业态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保健品虚假宣传,诱导和欺诈老年人购买消费的“保健品坑老”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违法者重拳惩罚,责其为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的行为“买单”。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坚持将诉前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此次发布了4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3件为诉前程序案例。如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机关针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刑期结束后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问题,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得以落实。对于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然没有全面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

  对民生热点问题,抓点带面,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内共性问题。如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现制现售水经营的个案监管职责,并推动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促进实现卫健、住建、水务等部门对现制现售水行业进行联合监管和专项整治,保障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销售及线下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对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推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合力。

  探索推进食品药品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此次发布了3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松阳县和贵州省遵义市检察院对欺诈销售、保健品虚假宣传,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减肥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明矾等非法添加物质的溶液浸泡湿米粉等违法行为,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对欺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违法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震慑和警示了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

  同时,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协作配合,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力。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假冒注册商标侵害消费者权益这类不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案件,检察机关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省消保委积极行使公益诉权,并通过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省消保委依法参与诉讼,保证了庭审效果,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外,记者从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了解到,在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于2019年9月—2020年12月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万余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万余件,提起诉讼1600余件,取得了显著成效。自2020年7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7569件,其中,农贸市场及超市农产品食品违法类4718件,网络食品违法类1887件,保健食品违法类964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对此,徐全兵认为,这一制度是立足于加大对侵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好地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强化责任担当,在办理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取得了一定成效。不过,“目前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还缺乏完善系统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将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并配合深化探索,推进制度构建。”徐全兵如是说。

  徐全兵谈到,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好转,但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力量的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发挥着公共利益保护的兜底性作用,注重以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协作配合,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去年7月,最高检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监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沟通,达成了广泛共识,会签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针对公益诉讼和执法司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从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人员交流等方面对工作机制构建作出了安排。各级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交流,在落实协作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

  徐全兵表示,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推进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是紧紧围绕健康中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部署要求,聚焦食品药品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切实加大办案力度。二是结合“十四五”规划新形势新要求,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独特职能作用,更加注重办理公益受损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努力提升办案质效。三是深入落实《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不断完善协作机制,形成协同共治的合力。四是持续推进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出台会议纪要、指导意见、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凝聚各方共识,推动制度与立法完善。

案例一: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食品安全直播带货网络营销行业自律

  要旨

  针对“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推动出台行政指导意见,协同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部分短视频平台用户在“直播带货”“视频推荐”时存在违法行为,如销售没有食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真实等“三无”食品;在食品销售详情页面对成分或者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信息未予明示;对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治疗功能;通过直播、短视频的形式展示所销售的食品后,在个人主页标明微信号或其他联系方式要求线下交易,以逃避平台对交易的监管。上述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发现线索后交办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12345”热线等取得联系,进一步收集消费者对此类问题的投诉举报情况,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督促加强网络营销食品新业态监管,2020年5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

  北京铁检院重点围绕以下问题依法展开调查:一是迅速圈定重点人群。从违法行为多发的“网红食品”“手工自制食品”等领域,以关键字检索的方式锁定部分主播,对其直播带货和短视频宣传行为实时关注、持续跟踪。二是多种手段固定证据。针对直播、短视频用户名称变化快、违法视频删除快、违法商品下架快、即时直播没有视频留存等难点问题,采取“技术+人工”手段,综合运用录屏、截图、录音、人工记录等多种方式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三是分门别类确定违法情形。通过调查发现,有两个短视频平台内30余个用户存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对食品功能虚假宣传、销售信息展示不全、引导线下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6月5日,北京铁检院依法向两家平台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平台内直播和短视频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专项整治。

  接到检察建议后,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对案件涉及的平台立案调查,发出行政告诫书,要求依法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强短视频内容审核等,督促平台积极整改;在辖区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核查企业1319户次,下线问题商户950户,规范信息公示问题741户。

  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北京铁检院持续跟进监督,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在京短视频行业领域龙头企业联合签署《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从平台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协同共治等方面压实平台管理责任;推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促进网络视频营销主体规范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对辖区内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活动的统一、全面监管,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目的。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发展迅猛,由此带来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新业态行业迅速发展、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平台加强自治,签署自律公约,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新业态行业自律机制,护航民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有效规范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食品行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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