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要闻 > 深度

制造“燕窝阿胶”热销假象 诱骗代理费 江西这4人被判刑

2021-01-15 11:48:57

2020年12月22日,裁判文书网发布《被告人樊伟、万仁丽、闵西子、吴猛诈骗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2019年,被告人樊伟伙同被告人万仁丽、闵西子经合谋后,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以销售“燕窝阿胶”为幌子,以售前人员在微信群中添加不特定的被害人为好友,将被害人微信信息发送至工作群中,售后人员则伪装成客户添加微商为好友制造产品热销的假象,售前人员则诱骗被害人做产品代理,骗得被害人支付代理费。被告人樊伟、万仁丽、闵西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张某等5名被害人共计72380元。被告人吴猛采取上述手段骗取罗某、刘某2人共计31590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樊伟、万仁丽、闵西子、吴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樊伟、万仁丽、闵西子系共同犯罪。

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樊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万仁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闵西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吴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闵西子及辩护人认为,闵西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闵西子适用缓刑,提出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闵西子负责伪装成客户添加微商好友制造产品热销的假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樊伟、万仁丽相当,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上诉人闵西子具有的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判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ICP备12005009号-7 邮箱:zgspbbd@163.com 联系电话:010-63451530 0531-83171315
中国食品报社主办 地址:北京丰台区太平桥东里5号楼 邮编:100073
Copyright©cnfoodcol.org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