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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胶企业在OEM运行中要讲规矩

2019-07-17 00:00:00

OEM这种双赢的合作模式看似便捷、操作简单;然而,供应方在实际运行中却要严加把控和规范、尤其更要注重细节,否则就会得不偿失;双方在合作之前均是抱着“相得益彰”力求“珠联璧合”的美好意愿进行磋商从而签约。契约精神是商家必备,而契约诚信却是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因此,双方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OEM合同就最为重要,合同和协议不但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拟定,而且还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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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供应方的合同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法律风险:供应方在签约前一定要严格审核购买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资质、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资质认证是否完善、是否具有合法性;因为对于资质证书的真伪供应方是没有鉴别能力,也不是法定义务,而且,也不能保证购买方提供的商标权等是否属于第三人的所有权,所以在审核后应当留存证书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在合同中约定出现提供虚假证书的一切后果均由购买方承担。

在合同中一定要清楚载明双方的名称、住所地、承揽标的物数量以及质量的要求、质量执行和验收的标准、原材料的要求、权利义务的明确、违约责任的界定和明确,还应当特别对知识产权加以约定,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约定发生纠纷后提起诉讼的行政管辖地;其二是资金风险的把控:首先,供应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以及购买方出具的订单计划去执行,切记不能因为合作期间产量增大、感情升温后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财务制度网开一面,要加强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管理;其次,业务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购买方的市场动向,有的购买方由于对销售市场、对自己的分销能力估计不足,出现原计划量严重高于实际需求量,在执行中会削减订货量,由于供应方执行需求计划的惯性,就会导致原材料积压,如果购买方再提出更改品种或者减少配料,对于供应方更是雪上加霜;加之市场价格波动、购买方一旦市场打开后难免会出现利益最大化的想法从而采取“朝三暮四、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合作方式,同样也会打乱供应方的原材料采购和生产计划,导致资金压力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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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同义合”方可“相得甚欢”。在阿胶行业OEM运营中由于供应方在风险把控上的力度不够,由此造成企业损失无法挽回的事情时有发生,在此浅析三个案例引以为戒。

案例1:鲁省XX阿胶制品公司于2017年9月份接济南市XXX商贸企业标的为500万人民币的OEM订单。供应方基于对购买方的充分信任,对简单起草的合同文本没有经过严格审核,在质量要求中没有加以明确约束,在违约责任中约定的条件对供应方也相当苛刻,尤其是在阿胶制品中使用的阿胶原材料和阿胶添加量只停留于口头约定,购买方只是要求生产成本和供货价格越低越好;更有甚者,当时供应方在公司印章上的疏忽管理导致购买方自行拟定了一份“补充协议”对阿胶原材料指定必须使用某公司的产品,而且偷盖了供应方的公司印章。当双方实际完成交易额近四十万OEM约定产品后,购买方突然向供应方出示一份检测报告“阿胶制品中添加的阿胶成分不足,产品不合格”(因为之前双方口头约定的阿胶添加量不是检测中的结果,产品是完全符合执行中的企业标准,可惜签约时候供应方未对约定的质量标准加以明确和规范),购买方同时以供应方使用的原材料阿胶不是约定指定厂家生产的,属于违约(双方签约时候就没有涉及阿胶原材料指定厂家,甚至供应方根本就不知道还有一份所谓的“补充协议”约束阿胶的指定生产厂)。于是,购买方向供应方提出要求:1、退还近四十万货款;2、要求供应方赔偿近三百万的所谓损失。在遭到供应方严厉拒绝后购买方一纸诉状将供应方诉讼至人民法院,而且还通过自媒体等渠道大肆损毁供应方的商业信誉。这场官司历时两年,虽然供应方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经济上只损失了几万元,但是两年来供应方为了应对官司身心疲惫、负面消息对商业信誉影响导致客源流失和无形资产的损失是不可挽回和无法估量的。本案例中,不能妄自揣测购买方是有预谋的精心设计还是因为市场的错误估计用这种手段“挽回损失”,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供应方严加注重和规范合同条款细节就不会提供他人可乘之机。

案例2:鲁省某县XXX阿胶生产公司在2018年为XX省XXX连锁药店提供OEM阿胶产品;双方签定的代工合同中在包装材料中约定了全部由购买方提供,但是没有就知识产权方面进行责任明确。随后,XXX连锁药店的OEM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逐渐增大,市场份额不断提升的同时也引起了另外一家某阿胶企业的关注,经过对比后确认该OEM阿胶产品的外包装设计涉嫌侵犯这家阿胶企业自主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属权,于是经过公证购买、证据固定后一纸诉状将供应方和购买方告上法庭。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判令供应方外观专利设计侵权成立,责令侵权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供应方赔偿原告五十余万元。由于供应方在签定的代工合同中没有对知识产权产生法律后果责任加以明确,只能尊重裁决履行赔付的法定义务;原本依据法律可以行使“先行赔付后再向购买方追偿”的权利也因为没有证据而只能放弃。纵观本案,包装材料全部由购买方提供,购买方理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纵使供应方承担的也是审核不严的次要责任。本案虽然是“合法不合情”,但是毕竟“法不容情”;供应方也只能把赔付的经济样损失权当是交学费了。

案例3: 鲁省某县XXX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近几年的生产计划主要是为电子商务的OEM商家服务,其中一家电商的销售量在某平台名列前茅,市场影响力也颇大。后来该电商开发新包装逐渐取代了原来的老包装,供应方仓库里剩余的许多老包装材料也被遗弃。供应方的生产管理人员觉得甚为可惜,于是就擅自做主将购买方遗弃的包装材料使用起来且将成品批发于其他商家经销,购买方在获知实情、证据固定后以侵权行为的案由诉讼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供应方侵权行为成立,所有产品召回、赔偿购买方二十万元人民币。为了“节省”区区几千元的包装材料而损失二十万以及企业的信誉,真的是“发屋求狸”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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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失脚,后人把滑”。理论和实际案例都在告诉我们:合同在OEM营运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作、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由此可见,不论订单大小,主观上必须细致慎重的提高对合同的重视性、严肃性。

OEM合作中的纠纷来源于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准确、清晰的描述,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尽可能的覆盖所有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许多企业领导非常重视企业的管理工作,但是他们不知道合同管理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谈起营销管理、质量管理,口若悬河、侃侃而谈,而一旦谈起合同管理,变无话可说,仿佛合同管理与他们的企业管理无关,只是律师和法务工作者的事情。其实这是种误解,企业管理说到底是对企业行为的管理,是对利润目标的管理,是企业获取利润的管理,而合同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收支,是企业利润的载体,如果不管理好合同,又怎能管理好企业。

对于OEM市场来说,企业管理好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的立足于市场,在OEM运行中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OEM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完善的合同管理可以把各种风险分解在各个环节中,从而减少风险、降低风险;企业必须要对OEM的合同管理充分的重视和完善,必须做到“小廉曲谨”,才能够稳健企业在OEM的运营中不断发展,为企业的竞争保驾护航。(本报山东东阿鲁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通讯员 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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